来源:原创 人气:3204 发表时间:2018-09-12
长经开管发〔2016〕83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局(室)、驻区单位、园区各企事业单位: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试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0〕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4号)以及《关于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86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简称“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实现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第三条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每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补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地址均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
2.企业经过审查,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3.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后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备登记,并取得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证券办)(以下简称“财政局”)确认的信息登记表。未提交信息报备登记材料并通过备案登记确认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五条 对完成境内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完成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对完成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第九条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税务登记转移到长沙经开区的,视同长沙经开区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第十条 企业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转至新三板或由新三板转板至境内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挂牌)的,补助两者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三章 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十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向财政局提交报备材料:
1.填报《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2.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第十二条 财政局在收到报备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在企业信息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上市、挂牌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财政局在每年3月组织对上一年度上市(挂牌)补助资金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含附件2申请表);
2.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由财政局签署意见的《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4.相关机构核准或同意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承诺函(见附件3)。
第四章 审核批准和监管
第十五条 财政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
1.由财政局组织区工商局、区税务局、区产业环保局、区安监局等联合对申报材料、企业信用、安全生产、环保等情况逐一审查,提出资金建议;
2.财政局将资金建议按程序报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长沙经开区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经开区,否则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在此五年期间,需每年度向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对以欺诈、蒙骗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2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其它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局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三年,原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经开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试行办法》(长管发〔2014〕110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2.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3.承诺函
附件1
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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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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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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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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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挂牌市场 |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股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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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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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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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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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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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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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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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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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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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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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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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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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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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推荐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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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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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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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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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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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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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及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
1、公司主要产品及所属行业情况: 2、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公司规模等情况): 3、公司近两年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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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要历史沿革、公司股东结构情况 |
1、公司简要历史沿革介绍: 2、公司主要股东及出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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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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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 □ 银行贷款 □ 债券融资 □ 小贷、担保 2、 融资需求类型:□引进战略投资者 □ 流动贷款 □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引进财务投资者 □ 项目贷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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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材料 |
1、 企业工商执照(扫描件/复印件) 2、 企业税务登记证(扫描件/复印件) 3、 与券商及各中介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扫描件/复印件) 4、 主办券商(推荐商)业务资质、业务团队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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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上市进展 |
年 月完成股改, 年 月完成 □上市 □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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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市进展 |
年 月完成股改, 年 月完成 □上市 □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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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意见 |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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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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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处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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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公司全称 |
(公章) |
公司设立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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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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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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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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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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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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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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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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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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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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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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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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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资金净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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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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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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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类别 |
□主板 □新三板 □湖南股交所 □转板 □企业迁入 |
申请补贴资金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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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 |
年度 |
总资产 |
总负债 |
净资产 |
主营收入 |
净利润 |
净资产收益率(%) |
纳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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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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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
券商、中介机构名称 |
协议名称 |
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 |
实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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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 |
本公司郑重承诺:1、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合规、完整、有效,如有虚假,在两年内放弃其它项目资金的申报资格。2、经审核并拨付的补助资金,我公司保证专款专用,不擅自变更款项用途。3、如获得此次申报的补助资金,我公司承诺五年内不会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经开区。我公司违反上述任一承诺,自愿退回补助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贵委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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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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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付金额 |
大写人民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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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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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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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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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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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局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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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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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承诺函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长沙经开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试行办法》(长经开管发〔2016〕83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公司就申报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合规、完整、有效,如有虚假,在两年内放弃其它项目资金的申报资格。
2.经审核并拨付的补助资金,我公司保证专款专用,不擅自变更款项用途。
3.如获得此次申报的补助资金,我公司承诺五年内不会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经开区。
我公司违反上述任一承诺,自愿退回补助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贵委支付利息。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年**月**日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