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原创 人气:3233 发表时间:2018-11-07
长经开管发〔2017〕47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军民融合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局室、驻区机构、各入区企事业单位: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军民融合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持军民融合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军民融合人才项目引进,推进园区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包括:
(一)创新人才。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国防科技大学等军事科研院所转业、退休,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并全职在企业工作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人才认定标准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创业人才及团队。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国防科技大学等军事科研院所转业、退休,带技术、项目、资金来区创办企业,持股不低于30%或实缴资本不低于300万元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人才团队入区创业的,团队带头人持股不低于30%,或持股不低于10%且实缴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才团队认定标准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创业企业。指上述创业人才及团队新创办的企业。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引进上述创新人才和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园区企业。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对创业人才及团队的创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场地支持。对入驻经开区指定场地的创业企业,视企业实际需要,免费提供6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及生产场所;租赁经开区其他场地的,按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不超过30万元/年;单个企业场地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自入驻的当年起连续计算)。购买经开区工业地产场地用于企业办公及生产经营且持续持有三年以上的,按实际购买金额给予补贴,不超过90万元,从购买当年起按5:3:2比例分三年拨付。先租后买的,需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免费提供场地的视同已享受租金补贴)。
(二)引才补贴。创业企业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创新人才并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在人才工作满一年(以工资、个税或社保等为依据)后,按人才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引才补贴。单个企业引才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资质奖励。创业企业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的奖励;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项的奖励。四证齐全的,另外再享受《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规定的奖励(含长沙县、经开区财政承担部分)。
(四)专利资助。对创业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每件3000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对通过论证评审的创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项目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办的企业,其创业项目经论证评审,可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50%,5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其创业项目经论证评审,可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50%,10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项目扶持资金自通过评审当年起按5:3: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贷款贴息。创业项目通过评审后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除享受《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长发〔2017〕10号)规定的奖励补贴外,还享受薪酬补贴支持,具体为: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年度纳税工资薪酬收入的20%、20万元/年予以个人薪酬补贴。认定当年入区工作不足6个月的,从次年起计算。
第六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团队来园区创办企业的(原则上需事前备案),经认定后(新创企业须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落实好项目启动资金、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等),可给予第三方2万元/个的奖励。
第七条 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创新人才的园区企业,可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享受引才补贴。
第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获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园区企业,可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享受资质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企业均须在经开区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创业项目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创新及成熟度较好,市场需求及产业化前景可观,资金条件及计划目标合理,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可预见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且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经开区执行的省、市和经开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涉及的各项支持全年接受申报,实行集中认定、集中评审。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创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十三条 创业企业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支持期间:创业人才项目申报时实缴资本低于300万元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实缴资本高于300万元(含本数)的,不得降低实缴资本。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时团队带头人实缴资本低于300万元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实缴资本高于300万元(含本数)且持股比例在10%(含)以上的,不得降低实缴资本。
第十四条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军民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对企业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除首期拨付资金外的后续资金支持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支持资金均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