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原创 人气:3407 发表时间:2019-06-15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或“园区”)科技创新步伐,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自申报之日起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满1年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长沙经开区财政设立支持加快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办法的相关支持事项。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R&D(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在1000万元(含1000万)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至1亿元、1亿元(含1亿)至5亿元、5亿元(含5亿)至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30万、50万、70万、10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获评全国行业协会和联盟授予的科技研究、技术创新、人才支撑等平台(须有正式文件或证书予以确认)的企业,国家级平台每个奖励30万元,省级平台每个奖励10万元。对于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军民融合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等在《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中明确规定支持奖励的平台,按照该规定进行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下同)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具体为: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含200万)至3000万(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计算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计算补助。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发明创造。
1.对园区企业当年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每件补助0.4万元,对之后新获授权的,每件补助0.6万元。
2.对园区企业当年通过PCT(国际合作条约)途径获得欧洲、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每国补助5万元,单件发明专利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化
1.对园区企业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且在园区进行转化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园区企业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且在园区进行转化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当年R&D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下、R&D经费投入占比大,技术成果产业化前景好,但发展过程中遇到难题和困难的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实际情况可给予单个企业补助1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符合本政策条款支持的企业,向产业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补贴项目申报要求各不相同,具体所需材料将在申报时予以告知。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由产业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
第十一条 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后,在长沙经开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政策条款及长沙经开区其他政策文件的,企业自由选择享受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存在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必须无条件退还企业、个人所获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载入企业及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当年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单位,取消其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事项的资格。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拨付相应资金一年后,财政局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全额退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取消其3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申报资金使用原则及申报条件,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申请资金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产业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